《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规定》印发
作者: 来源: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关键字:
电力 规定
四、各发电厂(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编制有关工程和设备的招标标书,按审批权限逐级报生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必须加强项目施工的过程管理工作。各单位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选派懂技术、懂管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及上级规定的人员去负责项目管理。
二、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生产工程进展情况,加强对工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工程管理,使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防止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
三、生产工程预算经批准后,要严格执行。各分公司要按批准的总概算金额控制使用,在工程组织、施工、验收中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制,不得任意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四、生产工程拆除的设备、器材,经鉴定凡是有利用价值的,要妥善保管,进行有偿处理,并登记入帐。经鉴定没有使用价值,履行相应报废审批手续。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验收及考核
第十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在竣工后一个月内,负责单位必须编制竣工报告(包括决算、竣工图、设备图纸、说明书和相关设计资料等),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种资料、验收手续必须齐全并及时归档。坚决杜绝虚假工程和垃圾工程。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相应的审批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进行抽查。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转为固定资产,不能投入运行,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的当月,应根据工程性质编制相应的“新增固定资产报告单”,报财务部门增加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生产工程资金的专款专用。原则上单项工程投资额度超过20万元的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审计。
第十八条 执行工程竣工后的效果评估制度。发现工程质量差、计划准确率低、概预算偏差大等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