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出台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主要设备的中标人要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投资项目工程要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可以宣布本次投标无效,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应将评标结果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28天内邀请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前,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文件。
若是联营体中标,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联营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第三十一条 若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或中标后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承诺范围的额外要求,或中标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文件,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另选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若项目法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签订合同,致使招标失败,则招标人除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付给本应中标的投标人以额度相同于投标保证金的赔偿金。
第六章 工程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项目法人即成为合同的发包人(甲方),中标人即成为合同的承包人(乙方)。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协议书及其合同文件的全部规定,遵守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共同致力于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内容。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阶段,发包人应在现场设置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根据发包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监督合同履行并协调监理、设计、设备制造和施工等承包人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批准的工程概算,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发包人应编制与工程概算相对应,并与各项合同项目支付相衔接的执行概算,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建设投资的重大变更应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应采用“小业主,大监理”的管理模式,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的定员和标准安排后方基地和现场管理设施的建设。现场的永久性设施应尽量结合电厂投运后的永久性设施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包人应定期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提交财务报表和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