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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不详 时间:07-02-28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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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保障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依据国务院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设备监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单位应该具备的有关人员资格、专业技能、各专业人员配置和数量,软、硬件的配置,组织管理能力,质量体系及其有效性,资金数额,以及设备监理的业绩。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共同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设备监理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及其监理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各级别机构除应符合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甲级
  1.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 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且专业配套;
  3.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
  (二)乙级
  1.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专业配套;
  3.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或从事同类设备工程工作的类似业绩。
  第七条 在不同设备工程专业中(设备工程专业见附表)(本刊略),根据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将设备工程划分为全过程设备工程项目(一类设备工程)和专项设备工程项目(二类设备工程)。各等级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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