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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不详 时间:07-02-28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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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泄露委托方或者受监理方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或受监理方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吊销资格证书处罚的设备监理单位,不得重新申请设备监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与设备监理管理职能有关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受其委托对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评审等项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申请与评审、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提倡设备监理单位通过保险转移有关风险;鼓励并要求设备监理单位逐步取得符合国际相应规则的资格认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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