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
2002年12月26日,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办〔2002〕952号文,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计基础〔2002〕2704号文件的通知》,并转发了国家计委计基础〔2002〕2704号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国家电力公司要求: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文件精神,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
二、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具体落实。对于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按正常渠道和程序积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加强领导和协调,严格组织纪律,任何违背文件精神的做法都必须予以及时纠正。
四、继续搞好安全生产和队伍稳定,保证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
国家计委计基础〔2002〕2704号文对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批复如下:
一、发电资产重组划分的主要原则
(一)各发电集团公司的资产规模、质量大致相当,地域分布基本合理,在各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份额原则上不超过20%。
(二)将现有独立发电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上市发电公司整体、均衡地划入各发电集团公司。
(三)在保持发电企业各投资方原有控股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尽可能将一个发电厂中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资产,重组到同一家发电集团公司,避免"一厂多制"。
(四)在保持各发电集团公司在区域中的市场份额大致均衡,以及在各电力交易中心不致形成市场垄断的前提下,原则上将一省内的发电资产相对集中,以便于新组建的发电集团公司设立分支管理机构以及安置原系统发电专业管理人员。为便于集中管理,将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现有风电(除华能风电外)、核电资产集中重组,分别各划入一家发电集团公司。
(五)为有利于职工稳定和改革平稳过渡,将"十五"期间计划关停电厂和"空壳"电厂(只有职工,没有发电容量的电厂)一并纳入资产重组范围,分别划入各发电集团公司。
(六)对现存少数投贷不分,产权关系不清和尚未进行公司制改组的发电企业,暂维持现有财务处理方式,划入各发电集团公司,今后由有关投资方按《公司法》进一步界定和规范。这次重组不涉及发电企业其他股东和投资方的优先受让权。
二、组建5家发电集团公司
以2000年的财务决算为依据,将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发电资产,重组划分为5家全国性的发电集团公司。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拥有发电资产可控容量为3797万千瓦,权益容量1938万千瓦;
(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拥有发电资产可控容量为3249万千瓦,权益容量2121万千瓦;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拥有发电资产可控容量为3134万千瓦,权益容量2116万千瓦;
(四)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拥有发电资产可控容量为3078万千瓦,权益容量2045万千瓦;
(五)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拥有发电资产可控容量为3015万千瓦,权益容量2222万千瓦。
华能、大唐、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在北京注册,华电集团公司暂在北京注册。5家公司领导班子均由中央组织部考察任命和管理。各集团公司发电资产分布及在相应电厂所占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