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印发
作者: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国家电网 电网 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各参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是否得当;必要的安全投入是否得到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是否得到落实;各施工项目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检查应使用检查表,发现的隐患和管理漏洞用“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通知各有关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第十条 为加大工程项目安全投入,保证安全施工,项目法人要设立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其计列标准按建安工程量造价的5~7‰控制。安全措施补助费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应由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方案,经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批准使用。项目法人要监督安全措施补助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把安全文明施工的状况和业绩作为选择工程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建立严格的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业绩审查制度,在招标工作中进行专项审查。安全文明施工业绩审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近三年的安全施工纪录;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程人员质资情况;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要将安全生产要求列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项目法人要根据合同的规定,监督、协调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承包商进场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对其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技术及安全监督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劳务组织的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项目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的规定,与各承包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对承包商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对承包商的人员和招用的劳务人员应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不合格的人员及违反规定私招乱雇的人员有权责令退场。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对承包商分包行为的监督。大坝,主要隧道、井、洞、水轮发电机组,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升压站等主体工程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须报项目法人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所属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和约定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单位,也不得向承包商介绍劳务组织或劳务人员。否则,严格追究项目法人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