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印发
作者: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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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要求承包商定期向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报送事故统计月、年报表。项目法人单位汇总后,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在工程设计、施工区域内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都应纳入建设项目事故统计。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中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单位要按事故统计、报告的各项规定,报告主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该根据有关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到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说清楚”,并组织事故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解释。财政部就重新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