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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必须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证。
  f)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质量监督规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监督检查通过的机组、变电站和线路,不能启动、不能并网、不能投入运行。
  5.4质量文件的管理
 施工质量文件的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a)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工地专职质检员负责过质量文件进行管理。
  b)各种施工记录由负责施工的单位填写,检验报告由检验单位提供。
  c)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定期将验收评定明细表提交计划统计部门,作为考核计划完成的依据。未经验收或质量不合格的施工项目不能列为完工的施工项目。
  d)项目部定期将质量报表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并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
  e)火电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或变电站和线路试运后,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资料。
  5.5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报告
  5.5.1质量事故的范围。
  凡在施工(调整试运前)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御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者。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永久性缺陷者;
  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非设备制造、调整试验、运行操作)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者。
  5.5.2质量事故的分类。
  a)重大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建(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5) 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费+管理费-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
  b) 普通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至10万元者(含10万元)。
  c)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5.5.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a)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应在当日报告工地,并进行事故分析。工地质检员要对事故作出记录,定期书面报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b)普通事故发生后,班组长应立即向工地报告;工地应于当日报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经项目部审定后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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