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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3.02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和国家电网公司所颁发有关的法规、规程及标准。
 3.03 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施工企业2(以下简称公司)均应根据本导则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公司和所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3.04在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要为实现合同承诺展开活动。
 3.05公司应按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范围(以下简称项目工程)建立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以下简称项目部),作为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工程施工,项目部的设置和管理行为应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
 3.06公司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负责。将部分工程项目合法分包给其他企业时,则分包企业应对公司负责;公司负责监管,并负连带责任。
 3.07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生产各方之间,有关工程建设各种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按上级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4 施工技术责任
 4.1组织机构和各级技术负责人
 4.1.1公司施工技术管理机构随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不同。火电建设公司一般建立四级技术责任制,设置四级技术负责人,实行技术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司设总工程师。
 --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设总工程师。
  --工地(队)设专责工程师(主任工程师)。
 --工地设若干名专职工程师(专职技术员),在工地专责工程师领导下分别负责各班组或单位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
 4.1.2送变电建设公司一般建立三级技术责任制,设置三级技术负责人,实行技术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司设总工程师。
  --分公司(项目部)设总工程师。
  --施工队(班组)设专职工程师(专职技术员)。
  4.1.3总工程师、专责工程师为技术行政职务,系同级行政领导成员,受同级行政正职领导。对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拥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在技术工作上,下级技术负责人受上级技术负责人领导。
 4.1.4公司和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在同级总工程师领导下分管一部分总工程师的工作,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行使总工程师职权。
  4.1.5公司及其大中型项目部设技术管理部门,在技术上接受总工程师的领导。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是各级技术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也是具体办事机构。
技术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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