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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作者: 来源: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c)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d)与有关单位议定或会议决定并经批准的补充规定。
  e)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国外引进设备的合同中无规定者,经与建设(监理)单位商定后,可参照国内相关标准执行。
  f)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同意的施工技术措施中的标准。
  5.3.2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
  a)公司内部对施工质量实地班组自检、工地复检和项目部验收, 即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1)班组自检。施工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对设备、原材料、
加工配制品和设计等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施工结束应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即行处理,自检不合格不报验,经班组长复核无误后交工地质检员检查、验收。
 2)工地复检。工地质检员对班组提交的质量自检技术记录和实体质量进行复查、评级、签证。
 3)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员负责审查工地提交的质量检查验收单、技术记录和复查签证文件,并进行验收、评级1、签证。
  b)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按已审定的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进行检查;并按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范围以及实体质量进行验收签证。施工单位应事先提供检查验收的资料,以备审核。
  c)未按规定检查验收的项目,不算完工,不得转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d)对各级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有关班组应认真研究处 理,及进反馈处理结果。重大问题应做好记录留存。
 e)为保证施工质量,尚需做好以下检查验收工作:
  1)对设备、原材料、工器具和计量器具进行严格检验,对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应研究处理并记录留存。
  2)加工配制品应由制作单位做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制作单位应向用户提交合格证、质保书及技术记录。施工单位接货后应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才可使用。
  3)各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的中间交接验收,应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进行。
  4)不同工种接续施工的项目要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施工人员有权拒绝继续施工。
  5)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评定施工质量等级。
  对于设备、原材料或设计缺陷造成施工人员无法处理的质量缺陷,应认真鉴定、研究对策,由相关单位负责解决,并做记录存档。凡不属于施工责任的质量缺陷且不影响使用时,可不参加施工质量评定的统计。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时,应及时返工处理;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应进行技术鉴定,决定处理办法。返工重做的施工项目,可重新评定,但对最终达到优良标准者则不可评为优良等级。凡经过加固补强或造成永久缺陷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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