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大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电力公司和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年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各级电力公司和运行维护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决算、固定资产卡片的修改或新增、设立台帐等工作。重大项目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组织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