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电力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国家电力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务管理类包括:住房、安全保卫制度等。业务管理类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等。
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五条 起草、修改、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制订计划
第六条 按照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计划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国家电力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送法律部,由法律部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进行汇总,并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形成草案,送分管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七条 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 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