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部,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法律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 经过法律部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律部出具统一格式的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编号(国电内规由法律部统一编号),由承办部门办理印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