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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不详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国家电力公司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部,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法律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  经过法律部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律部出具统一格式的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编号(国电内规由法律部统一编号),由承办部门办理印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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