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1年版)
作者: 来源:不详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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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
4.2 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通过了工程安全鉴定,完成了工程截流、蓄水和枢纽竣工验收,完成了机组的整套启动和相关调试及性能试验项目,并移交商业运行。
4.3 各参建单位在工程的建设期未发生一次性10人及以上人身死亡的群死群伤事故和其它重大及以上的责任事故。
4.4 各考核项目的自检考评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5、考核程序
达标考核分“自检、复检”二个阶段。
5.1 “自检”阶段
工程各参建单位都应做好建设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工作,工程达标投产自检工作由项目法人或相应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主持并组织,参建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生产等单位接受检查。工程的全部建筑和安装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自检组必须在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考评。满足达标必备条件的工程,由主持达标自检的单位负责,向国家电力公司上报达标自检报告和达标复检申请报告。
5.2 “复检” 阶段
5.2.1 收到自检报告后,达标复检应在工程投产6个月以上并经过一个洪水期考验后进行。
5.2.2 复检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市、区)公司主持,项目法人或相应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迎检工作。复检组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现场随机抽检考评,并通报复检结果。水电工程达标投产申报表见附表3。
5.3 国家电力公司将制定《水电工程达标投产动态考核办法(2001年版)》,对达标投产工作进行动态考核。
6、奖励办法
6.1 凡通过达标复检并按规定提交达标申报材料的水电工程,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核认定后,由国家电力公司命名为“达标投产水电工程”,统一颁发奖牌,并根据申报单位的建议,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等单位分别颁发证书。
6.2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对工程达标投产作出贡献的参建单位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以体现优质优价。
6.3 达标工程及其受奖的参建单位名单,将定期在电力行业报刊和有关杂志上发布。
6.4 参建单位达标投产的业绩在工程招投标中应享有加权优惠。
7、附则
7.1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水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评定办法(1999年版)》于2002年6月30日停止使用。
7.2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