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令(第一号)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加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运行维护工作。认真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等一系列标准、规程、规定,加强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和运行管理,防止继电保护事故,提高继电保护的正确动作率。进一步完善电网故障信息处理系统,继续重视元件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尤其是要重视电源系统、实时系统中的关键设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等的运行监视、维护和管理。要重视系统备份管理,做好系统关键设备故障的处理预想。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在设备维护的基础上进一步重视数据维护,严格执行有关运行管理制度,做到规范化、正规化。充分利用EMS应用软件为电网安全运行服务,为调度员提供方便实用的电网安全分析和辅助决策工具。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电力调度系统安全防护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令《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确保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隔离,确保调度专用数据网络与综合信息网络及外部因特网的物理隔离;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制,建立调度系统安全联防制度;强化设计、审查、招标、实施、运行等工程各阶段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力调度系统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第十六条 加强电力通信运行管理。各电网调度机构要严格按照国电人资[1999]392号、国电人资[2000]794号、国电总[2002]183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对电力通信的管理力度,保持通信机构的完整和稳定,保持电力通信职工队伍和员工思想的稳定。电力通信要牢固树立为电力安全生产服务和为电网调度服务的观念,加强对电力调度生产使用的通信电路和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为电力生产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市场运营、电力企业管理等提供可靠的通信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电网调度与电厂之间的运行协调。在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方面,电厂与电网负有同等的安全责任,电厂应按电网安全稳定要求装设必要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其整定值要与电网侧相协调。
调度机构要认真总结电网调度与发电厂运行协调的经验,完善电厂接入电网的安全措施,坚持电网调度和电厂共同承担保证电网安全责任,坚持电厂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坚持发电厂并入电网的安全标准。依据并网调度协议,全面规范发电企业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行为,确保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