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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优秀勘测、优秀设计、优秀标准设计及优秀计算机软件项目评选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不详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力  标准  电力工程



    (六)、低于上述容量、规模但具有突出特点的项目。

    第七条  电力工程标准设计,包括上述范围内项目的典型设计、通用设计和参考设计。

    第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自行开发、合作开发或从国外引进经二次开发的工程勘测设计及管理软件。

    第九条  整体工程中的单体建(构)筑物、单位工程、设备、材料、标准(规程、规范) 不单独申报。

    第十条  中外合作设计的国内电力工程项目,主要工艺系统(如火电工程的锅炉岛、汽机岛和仪控岛,送变电工程的换流站)由国外设计的,暂不申报。境外工程项目暂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范围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投入商业运行一年以上(以每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准),可申报参加国家电力公司优秀勘测设计项目的评选。

    第十二条  当一个项目由二个及以上单位完成时,应由勘测、设计工作的主体单位或责任单位申报,并说明主体设计单位与协作单位完成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量。

    第十三条  申报优秀项目的主要勘测、设计成员名单,应是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创新特点做出贡献的主要勘测、设计人员。每个设计项目申报名额不超过15人,每个勘测、标准设计和计算机软件项目申报名额不超过5人,均按照在项目中贡献大小依次排列。有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参加的项目,总名额增加2~3人,人员及名次由相关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所申报的设计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地的省电力公司、项目法人单位、生产运行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和经济效益的评价意见,以及当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意见等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所申报的勘测项目,其规模应与发电、送变电工程的规模要求相一致。对于岩土工程、工程水文与气象项目,应经一年以上实践检验;工程测量项目应经施工检验;水资源评价项目应经国家储量委员会评审。申报项目应取得施工、运行单位对本工程勘测项目的评价意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所申报的计算机软件项目,应持有省部级或有关权威单位的鉴定(评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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