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使用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技术开发费按合同进行管理,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国家电力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项目合同”,合同就明确经费预算及签约双方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权责。
第九条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对经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将经费预算调整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应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开发费收取情况及科技部提供的年度用款计划将资金划拨到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单独设账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技术开发费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
2.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3.项目承担单位未及时足额筹集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而影响项目正常进度的;
4.未能按合同规定完成计划进度的。
凡有以上情形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整改后提交书面申请,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后恢复援款。
第四章技术开发费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研究项目的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执行。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项目对技术开发费进行核算,并根据具体的开支内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严格划清项目之间的费用支出,不得相互挪用。
第十四条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对由技术开发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向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报送技术开发费收支情况;年度终了编制技术开发费年度收支决算,随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附技术开发费专项审计说明)上报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及项目固定资产清单等报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关于技术开发费项目合同的中止,按《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特殊原因需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核批,剩余的项目经费缴回国家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