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使用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技术开发费项目当年结余的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必须缴回国家电力公司。
第十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建立技术开发费管理的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技术开发费。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具体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准、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并取消其以后技术开发费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