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动态 |  电力法规 |  水电法规 | 认证制度 |  电力法规资料库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电力法规 >> 正文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不详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招标  投标  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资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采购内容需要项目单位与供货商联合设计或联合制造的;

    (三)项目属总承包工程性质,需要与供货商协商确定技术方案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一)项目批复中规定购买物为专利、专有技术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

    (二)能够提供采购标的的供应商少于3家(不含)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

    (五)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

    (六)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双边协议中规定不宜招标采购的;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宜进行招标采购的。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取得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已登记备案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编制《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清单》,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投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据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意见对采购清单进行修改,同时将修改后的采购清单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的重大调整,是指项目产品纲领、主要工艺和技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调整幅度超过原预算10%以上。

    第九条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2005-2006 china9559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2803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