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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中国电力法规 来源:电监会市场监管部  点击直达中国电力社区 时间:07-12-06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发电机  商业运营  管理


第三章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是指第一次并网运行开始到进入商业运营止的上网电量(简称调试电量)。调试电量上网电价按照政府主管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由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按照不低于补偿发电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管理权限报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裁定;也可按照所在电网前三年平均调试电量上网电价并考虑煤价变动等因素确定。电网前三年平均调试电量上网电价由所在电网企业统计明确,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量上网电价与其商业运营电价差额形成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偿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服务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资金使用方案由所在电网企业商发电企业提出,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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