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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电气化铁路供电工程还本付息电价做出批复


作者:中国电力法规 来源: 时间:07-06-10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国家发展改革委  电气化铁路  供电工程

    本刊讯  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07]969号文做出《关于部分电气化铁路供电工程还本付息电价的批复》。

    批复说,各电气化铁路供电工程用电在执行当地省级电网大工业电价基础上,还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南焦柳铁梅0.1235元(含税,下同)、浙赣铁路0.256元;山东胶济铁路0.1189元;京沪铁路0.1027元,安徽京沪铁路0.0437元、陇海铁路0.0311元;四川达成铁路0.0627元;江西浙赣铁路0.1744元。以上价格自供电工程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还贷期内出现铁路机车实际用电量与预测用电量差距较大的情况时,或供电工程还贷资金本息回收后,省价格主管部门可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还贷加价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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