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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等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作者:中国电力法规 来源: 时间:07-06-10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电价

    本刊讯  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以发改电[2007]129号文,联合印发了《关于对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等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通知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要求,为督促各地尽快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决定对各地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及禁止出台优惠电价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主要包括:(1)是否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是否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3)是否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中的《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并正式公布名单;(4)是否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加价标准和时间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5)2006年、2007,年本省(区、市)八大类高耗能企业各有多少家,其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分别有多少家,已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多少家,加价电量及加价收入有多少,2006年与2005年比较变化情况等;(6)本地在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方面还采取哪些措施。
    (二)停止优惠电价措施情况。(1)何时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2)采取何种方式享受优惠电价的行业或企业及优惠形式;(3)停止执行优惠电价的具体措施及时间。
    (三)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情况。(1)自行批准对高耗能j企业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时间、企业数量和企业类型;(2)停止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时间及相应措施。
    (四)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
    二、组织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联合组成lO个督查组,于5月中下旬开始,用10天左右的时间,对全国30个省(区、市,除西藏外)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督查组确定并通知有关省(区、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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