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GB/T 15945—1995
Quality of electric energy supply
Permissible deviation of frequency fof power system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21批准 1996-08-01 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值及其测量仪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正常运行下标称频率为50Hz的电力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气设备的频率允许偏差。
2 术语
2.1 频率偏差 frequency deviation
系统频率的实际值和标称值之差。
2.2 频率变动 frequency variation
频率变化过程中相邻极值频率之差。
2.3 冲击负荷 impact load
生产(或运行)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
3 频率偏差允许值
3.1 电力系统正常频率偏差允许值为±0.2Hz。当系统容量较小时,偏差值可以放宽到±0.5Hz。
3.2 用户冲击负荷引起的系统频率变动一般不得超过±0.2Hz,根据冲击负荷性质和大小以及系统的条件也可适当变动限值,但应保证近区电力网、发电机组和用户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正常供电。
4 测量仪表
用于频率偏差指标评定的测量,须用具有统计功能的数字式自动记录仪表,其绝对误差不大于0.01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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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国标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电力科学研究院、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国家电力调度中心、电力部信息所、纺织机械研究所、牵引电气设备研究所等单位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海雪、俞莘民、雷晓蒙、向海平、曹军梅、罗新潮、蔡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