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dropowerprojects
SL16-95
主编单位: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SL16—95条文说明
1总则
1.1本条阐述了制订《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下称《规程》)的目的。其主要依据是:
本规程以1985年原水利电力部农电司颁布的州、水电经济评价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以及国家计委和建设部1990年调整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和1993年发布的影子电价为依据,结合我国小水电行业的发展趋势而制定。旨在促进小水电建设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电源结构的合理化,对小水电产业政策起导向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小水电事业不断发展的目的。
本《规程》可作为《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71—84)有关经济评价的内容,与其配套使用,使小水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标准化进一步完善。
1.2本条规定了《规程》的应用对象是小水电建设项目。
按有关规定:小水电是指装机容量25000kW以下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统称。农村电气化规划系指主要由中、小水电站供电的县级农村电气化规划。根据国家计委计农经[1992]138号《关于将小水电“以电养电”政策扩大到装机50000kW问题的复函》精神,以及农村水电地区目前已在开发25000一50000kW电站的实际情况,农村水电地区50000kW及以下容量电站可参照执行。
1.3本条规定了《规程》的使用范围。
由于小水电范围较广,装机容量及相应的技术要求相差较大,因此《规程》对容量较小的电站允许使用适当的简化方法。使用《规程》时,可分三种情况:
(1)不允许采用简化方法评价的建设项目为装机容量6000kW以上至25000kW的小水电站。由于此类电站多数是县级电网的骨干电站,投资较多,因此,应按《规程》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对施工期超过三年的6000kW以下电站,由于资金投入时间较长,也不宜简化;施工期长于三年的农村电气化规划项目亦不宜简化。
(2)允许采用适当简化方法评价的建设项目为1000—6000kW的电站和施工期不长于三年的农村电气化规划项目。此类项目的简化内容是:施工期的投入简化为均匀投入;假定投产后立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将生产期的年费用及年收益简化为常数;按折旧费和利润的固定比率折算还贷折旧费和还贷利润等。经上述简化之后,一般可用公式计算,而省略基本报表。
若项目审批单位或贷款发放单位要求评估逐年偿还能力时,可以同时作出借款还本付息表。经济评价简化方法的公式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