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动态 |  电力法规 |  水电法规 | 认证制度 |  电力法规资料库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水电法规 >> 正文

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


作者:  来源:水电法规 时间:93-01-01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小水电  规程

8.3本条是对增量收益计算的规定。其计算原则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

8.3.1本款规定,能和原收益分开计算的应单独计算,在计算中应注意电价调整。财务评价时新增收益用“新电新价”计算(或“反推电价”计算)。在国民经济计算时由于保证电量、调峰电量、季节性电量或跨季调节电量均有变化,因此应以新增保证电量、新增调峰电量、新增季节性电量或新增跨季调节电量分别计算其收益。

8.3.2当项目确实难以和原收益分开计算讨,其增量效益也按改、扩建前后整体项目的收益差额值计算。在财务计算中应注意项目在改造后其电价与改造前电价不同的现实情况,应该允许采用“新电新价”(或“反推电价”);在国民经济评价中仍采用以质论价的影子电价。

8.3.3当水电站增建调节水量工程或增加调节能力时,对电站下游已建或在建的各梯级电站都将产生增量收益,其增量收益包括增加发电量、改善电能质量、降低发电成本等,因此下游梯级电站的增量收益,应按适当比例纳入改、扩建工程。本《规程》在国民经济评价中将下游电站净增量收益50%,计入改扩建项目。下游电站的净增量收益为增量收益减去其增量成本后的净收益。

8.4农村电气化规划项目有增加产量、提高质量、扩大利用水能资源的特点,既有固定资产、原有收益,又有新增投资、新增收益。这些特点与改、扩建工程类似,可视为改、扩建工程,用“有无对比法”进行经济评价。

8.4.2农村电气化规划中达标年的设计增量收益,是指达标年的设计收益与基准年的实际收益之差,并以此为常数计算20年的收益。如果在达标年建设项目的收益没有发挥,在达标年之后才能发挥的收益,不再计入增量收益中。

8.4.3为使投入与产出的口径一致,本条规定了以达标年为准,与规划新增收益有关的发供电项目的投资纳入费用计算,与规划新增收益无关的发供电项目费用不纳入费用计算。

8.4.4在规划期内由县外补充供电的新增收益,其发电环节的收益应归县外电源,不应计入农村电气化规划范围。但供电环节已属农村电气化规划范围,应分摊其收益。

8.4.51985年颁布的《小水电经济评价暂行条例》计算了“以电代柴”的效益,在投资中计入了0.4kV低压线路及家用电器的投资,本《规程》规定了电气化投资只计到配电变压器,因此,“以电代柴”效益,只在社会、环境效益中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不纳入经济效益计算。

9小水电联合企业项目的经济评价

9.1本条是对与小水电统一核算的其他企业所组成的“联合企业”的经济评价规定。

近几年来为了扩大小水电季节性电能及低谷电能的利用,提高小水电网负荷率,增强小水电自我发展能力,有相当一部分小水电企业自办了一些电解铝、硅铁、结晶硅、硅钙合金、电溶镁、碳化钙等“载电体”工业企业,这些企业与小水电统一核算。从发展趋势看,今后这类企业还会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这类项目的经济评价作出规定。

©2005-2006 china9559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28030号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