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与小水电统一核算的其他企业的用电,属自发自用。根据现有企业经营经验,可把联合企业的用电纳入厂用电,因此《规程》规定了联合企业的用电纳入厂用电项内。
9.3本条是对联合企业费用(投入)与收益(产出)计算的原则规定。
小水电联合企业的费用为小水电与其他企业费用之和。
小水电联合企业的收益为对企业外部售电收益与其他企业产品销售收益之和。电站对“载电体”企业供电的收益已经包括在产品销售收益中,不能重复计算发电收益。
因为其他企业涉及面广,难以作出统一的评价规定,对“联合企业”的经济评价还应参照有关行业的规定,以求经济评价结果符合实际。
9.5联合企业与小水电企业相比,还有产品销售情况、生产成本变化、价格变化等特殊情况。根据已建成的联合企业的经营情况看,产品在生产期初销路较好,以后销售量会有所减少或价格有所降低,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不确定性分析。根据联合企业的情况,本《规程》除了规定小水电建设项目应作的不确定性分析内容,又增加盈亏平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