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允许简化的建设项目。主要是装机容量小于1000kW的水电站,因此可以简化为采用图表或简易公式计算评价指标。评价中有效电量采用折减系数,固定资产形成率、年运行费率、折旧费率等采用概化综合指标。
1.4本条规定经济评价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任何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都应进行这两种评价。两种评价的主要区别是:
(1)评价角度不同。财务评价是从财务角度考察货币的收支盈利情况及还贷能力;国民经济评价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考察国家付出的代价和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
(2)效益与费用的含义及划分范围不同。财务评价只计算项目直接发生的效益与费用,因此税金及附加、利息应计入费用;国民经济评价对项目引起的间接效益与费用,即外部效果也要分析;税金及附加、利息等属国民经济内部转移,因此不计入费用。
(3)采用的价格不同。财务评价中投入、产出均用现行价格。国民经济评价则采用影子价格。
1.5本条规定了判别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可行的条件。
经济评价可行是建设项目可行的必要条件。经济评价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国民经济评价可行而财务评价不可行或不满足还贷要求时,则应在满足财务评价可行或还贷要求下,反算其售电价,称反推电价,并由此提出调整电价的具体建议,或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能使项目具有财务生存能力的优惠政策,如增加拨款,降低贷款利率等。
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的关系见表1.5。
表1.5 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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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务 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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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民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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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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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本身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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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民经济整体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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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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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际收支,包括利息、保险
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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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社会内部转移,如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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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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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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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影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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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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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收益率L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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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折现率lS=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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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条规定了经济评价必须遵循的原则,即费用与收益(投入与产出)口径对应的原则,《规程》中的收益是指可以用货币定量表示的效益。效益则是项目产生各种有利影响的总称,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
在财务评价计算中投入产出均用现行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因为在经济改革中,价格在年度之间有调整变化。为了保证计算的准确性,不影响其评价结果,投入产出均用同年统一水平的价格,计入工程筹备期和工程建设期物价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