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本条对经济评价的计算期作了规定。
建设项目的计算期分为:建设期、投产期(两者之和称为施工期)和生产期。建设期和投产期应根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
为了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的规定相一致,规定生产期为20年。小水电工程主要设备和输电线路的折旧年限一般为20年,可作一次性投入,其他折旧年限大于20年的,可在计算期末回收其余值,余值回收按静态法计算。
按国家计委的统一规定,基准年选为项目开始兴建第一年初。为便于折旧计算,假定投入与产出都在全年末发生。
1.8本条是对利用外资兴建的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原则规定。鉴于利用外资的项目不多,因此本《规程》未作具体规定,在经济评价时,可按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所规定的原则,采用《规程》的计算公式和参数进行经济评价计算。
2费用计算
2.1本条所规定的项目投资中,包括达到设计效益时国家、集体、企业、个体以各种方式投入的全部费用。
2.2.1本条规定财务评价时的投资,应和设计文件提供投资相一致。
对发、供电统一计算的建设项目,投资应计入水电站和输电线路的全部投资。为使投入产出口径一致,其产出应为售电收益。
对只发不供的小水电站,其投资为电站投资。计算电站的收益,财务评价计算时采用上网电价。国民经济评价时采用售电影子价格乘售电量为售电总收入,从中减去发、供电环节的年运行费与供电分摊的利润(总利润的30%)后即为发电净效益。
2.2.2本条所规定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投资减去施工设备、临建工程等施工期末可回收的余值。因为在规划阶段一般都不作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概算,计算施工期末回收的余值有一定困难,且计算精度要求相对较粗。因此,《规程》规定在规划阶段可用工程投资代替工程造价。
2.3本条规定年运行费的计算范围。《规程》的年运行费是指设计年运行费,不是财会部门成本计算或实际企业年运行费。
本条规定了电站年运行费的两种计算方法:
第1种方法是采用已运行多年的同类电站按职工编制定员、工资标准、福利费用、单位千瓦的材料费及其他费用的实际统计资料,经分析后分项计算,然后汇总,由于历史资料的价格与现行价格有差异,必须进行调整,以消除价格变动的影响。
当采用第1种方法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附录B提供的方法,分项进行计算。对1000kW以下的水电站允许按单一的年运行费率折算以简化计算。
2.3.2本条对供电年运行费用的计算作了规定,供电环节的年运行费用是指供电成本扣除折旧费后的费用,即供电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