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计算时,对发、供电统一计算的计算项目,其年运行费为所联电网的上一年综合平均单位供电年运行费乘上本电站售电量。对只发不供的电站不计供电环节的年运行费。
国民经济评价时,对发、供电统一计算的建设项目,供电环节的年运行费以输变电工程财务计算投资与国民经济计算调整投资的比率进行调整。对只发不供的电站亦应按同样的方法进行调整。
2.4由于各地对小水电实行了优惠政策,其税收减免程度因地而异,因此本条中对税金不作统一规定,计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对没有参加保险的建设项目其保险金也不纳入计算。
在国民经济评价中;税金及附加、保险费为社会内部转移,计算时不予考虑。
2.6本条对多目标综合利用工程的费用分摊原则和方法作了规定,进行费用分摊的目的如下。
(1)协调各部门的开发要求,选择合理的开发方式、规模及最优组合。
(2)分析确定各受益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各受益部门作出经济评价和方案选择。
(3)为国家和有关部门编制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安排投资提供依据。
本《规程》规定的分摊方法和结果只作为经济评价的依据,不作为各个部门实际支出费用的依据。
3效益计算
3.1本条是对建设项目效益的说明。
小水电具有商品经济效益和社会公益的双重效益。
商品生产效益系指发供电收益和综合经营收益。
社会公益系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宏观效益。
小水电具有群众性、地方性、政策性强的特点,小水电集中的地区多数是经济不发达,大电网供电条件差的老、少、山、边、穷地区,小水电建设对改善当地工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改善能源结构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劳力、矿产等资源具有显著作用,在某些地区社会效益的需要可能成为决定建设项目可行的关键。因此,
《规程》规定对社会效益要尽可能作出定量计算,不能定量计算表达的要作出定性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3.2本条是小水电的主要经济效益——发、供电收益计算的规定。
影响发供电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有效电量,小水电设计发电量是按水文水能条件得出的多年平均发电量。由于径流的年际和年内变化,负荷特性的限制,机组检修、事故停机等的影响,多年实践证明,多数小水电难以达到设计发电量,对电站经济评价影响甚大。为使评价更接近实际情况,其发电量应根据以上影响因素进行折减,折算后的发电量称为有效发电量。有效发电量应根据负荷变化特性,本电站在电网内运行位置,通过电力电量平衡,并计入设备检修、事故停机影响后求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