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损率计算,应以本县电网实际网损率为基础,并考虑在建设期间由于电网建设的日趋合理和管理改进等因素,网损率会有所降低,但采用的综合网损率应不低于l0%。
3.3本条对不同情况下计算电价选择作了具体规定。
(1)反推电价是指建设项目在满足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还贷年限、实际利率等条件下所必须的售电价。
(2)对只发不供的电站当实行新电新价或反推电价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有并网协议书或相应的文件。
3.4该条规定了对容量较小水电站的有效电量的简化计算方法。由于电站容量较小,水文资料及负荷预测的精度较低,进行电力电量平衡有困难,因此在规划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对于容量在6000kW及以下的电站,其有效电量的计算式为:
有效电量=设计发电量×有效电量系数
根据全国不同类型的小水电站的设计资料和实际发电量的大量统计分析,得出了各类电站的有效电量系数,见表3.4,可供6000kW及以下的电站在计算有效电量时使用。如采用值大于此表规定值,则应有充分的论证。
所选用的有效电量系数,可按下式校核,并作适当的调整。
有效电量系数=当地同类电站年平均利用小时数/本电站设计年利用小时数
3.5本条是对小水电建设项目多种经营的收益和费用(即投入和产出)口径和范围的规定。多种经营的收益和费用计算也必须按投入和产出对口的原则进行。
3.6本条规定了多目标开发的建设项目(如防洪、工农业供水、航运、水产等)的效益与费用计算,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经济评价计算。
4财务评价
4.1本条对建设项目的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固定资产投资偿还期),辅助指标(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及静态投资回收期),参考指标(单位千瓦投资、单位电能投资、单位电能成本)作了规定。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应对主要指标、辅助指标和参考指标进行分析计算。对装机容量为6000kW以下的电站,为简化工作量可只作主要指标和参考指标的计算。
4.2本条对财务评价的基本报表作了规定,即基本报表1:财务现金流量表;基本报表2:成本利润表;基本报表3: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基本报表4:借款还本付息表和基本报表5:资产负债表。利用基本报表可完成全部经济指标的计算,其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时间价值的计算及计算基准年。在过去的经济评价计算中习惯以建设期末作为计算现值的基准年。用哪一个基准点对评价结论并无影响,但必须统一才有可b,除,也便于地区、行业间的比较。本《规程》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采用建设期初为计算基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