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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


作者:  来源:水电法规 时间:97-06-24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Regulation for compilation of river basin planning

SL 201-97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制定的《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S1201—97《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本标准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原《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同时废止。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1 总  则 1.0.1 为适应编制江河流域规划的需要,明确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编制、修订大江大河和重要中等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一般中等河流和小河的流域综合规划、江河流域的专业规划和较大范围的区域水利规划可参照执行。 1.0.3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针对流域特性、治理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按照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综合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提出治理开发的方针、任务和规划目标,选定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及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修订江河流域规划应在对原规划进行回顾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按上述要求进行。规划应紧密结合流域实际,突出重点,不要求涉及所有方面。 1.0.4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利法规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正确处理水利建设与国土整治的关系;各项规划任务之间的关系;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上下游、左右岸、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景的关系;干支流治理与面上治理、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的关系;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关系;水利措施与农林牧措施的关系;江河治理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等。 1.0.5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流域基本情况和基本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充分利用以往规划和有关科研成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倡公众参与。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论证优选规划方案。 1.0.6 江河流域规划应与国家和地区的国土规划相协调,与涉及的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相适应。 1.0.7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并以近期为重点。水平年宜与国家建设计划及长远规划的年份尽可能一致。 1.0.8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重视采用科学的新概念、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方案比较。 1.0.9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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