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7.0.1 江河流域规划应将维护和改善流域的生态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使经过治理和开发的流域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得以协调发展。 17.0.2 江河流域规划应结合流域状况勘查或专门考察,调查流域环境现状,分析主要问题,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结合技术、经济等条件,拟定不同水平年维护和改善流域生态与环境的目标或要求。对环境问题突出的江河流域,应提出维护和改善生态与环境的规划方案,参与各治理开发规划方案的比选。 17.0.3 对拟定的各个江河流域治理开发规划方案,应识别、预估、分析其对生态与环境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研究减免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纳入规划方案。 17.0.4 江河流域治理开发规划方案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可从宏观上进行综合分析和总体评价,分析其对流域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为比选规划方案提供依据。 17.0.5 对流域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控制性工程和近期重点工程,必要时应提出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
18 流 域 水 利 管 理 18.0.1 江河流域规划应对流域水利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这方面工作的措施意见。 18.0.2 江河流域规划应针对流域存在的主要管理问题和流域特点,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出调整、完善流域内各项管理工作体制的原则意见。对拟定的近期重点工程,应提出管理模式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应研究提出流域通信网、水情预报预警系统和水质监测系统等管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18.0.3 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流域具体情况,在国家已颁有关法规的基础上,提出需补充制定流域性配套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的意见。
19 经 济 评 价 与 综 合 分 析 19.0.1 江河流域规划的经济评价,可只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即从国家整体角度评价规划方案的经济合理性。 19.0.2 规划方案中的主要工程项目和近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采用相应的工程投资概(估)算办法编制,其余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可按扩大指标估算。工程年运行费可按其占相应固定资产投资的百分比估算。 19.0.3 规划方案中各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尽可能用货币定量计算,对一些难以用货币定量的经济效益应用文字加以阐明。 19.0.4 经济评价中各项工程项目的费用和效益可采用影子价格,也可直接采用现行价格。费用和效益的价格水平必须保持一致。 19.0.5 江河流域规划中各规划方案的比选,应根据方案经济比较结果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对选定的规划方案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经济指标应列出其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及经济效益费用比。必要时,还应列出一些辅助指标,如工程量、总投资、总工期、单位水量投资、单位电量投资等,供决策参考。 19.0.6 对选定的规划方案和主要工程项目还应结合下列因素,从宏观上进行综合分析: (1) 与国民经济发展总的布局、规模和速度的适应性。 (2) 与产业政策的适应性。 (3) 对工业、农业、交通及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4) 对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5) 对国家或地区物资、资金平衡的影响。 (6) 淹没数量及淹没处理难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