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 本 资 料 2.0.1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规划要求,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有关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土壤、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资料,其基本要求如下: (1) 气象、水文资料:包括能反映本流域气象、水文特征的有关特征数据,还应视需要具备降水、水位、流量、泥沙、潮汐等实测、调查资料,其系列年限应基本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2) 地形资料:包括流域图和主要灌区、涝区、分蓄(滞)洪区、水库区、主要枢纽建筑物、主要河道的地形图及主要河道的纵横断面图等。地形图可尽量利用国家已经测绘出版的成果,必要时应专门测绘。 (3) 地质资料:包括区域地质图、区域地震资料和主要水库坝区、库区、主要建筑物、骨干灌排河道等的有关地质图、剖面图与文字说明,以及一定比例尺的水文地质图。地下水重点开发地区还应具有较详细的地下水资源量和可利用水量、补给与排泄条件等资料,必要时应具备动态观测资料。 (4) 土壤资料:主要为土壤普查资料。对于盐碱化倾向明显的灌区和涝区,还应具备本区或类似地区盐碱土改良等试验资料。 (5) 资源资料:包括水资源、水力资源、水运资源、土地资源、矿藏资源、物产资源、旅游及重点文物资源、渔业及其他生物资源等的数量及其分布等资料。 (6) 环境资料:除以上有关环境的资料外,还应搜集大气、水、土地、生态等方面的环境指标及重点污染源情况等资料。 (7) 社会经济资料:包括有关人口等基本统计、现状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统计和自然灾害统计等资料。 2.0.2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还应注意搜集了解流域内历代治水与主要水系历史演变概况、以往规划成果与实施概况、流域治理开发现状与已建主要水利工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应有重点地搜集了解本流域和相关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有关科研成果及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资料。 2.0.3 对搜集的资料,应进行系统整理。作为规划依据的基础资料,应进行合理性和可靠程度的分析评价,可靠性较差的应进行复查核实,不足的应设法进行补充搜集。
3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预 测 3.0.1 江河流域规划应对规划流域和有关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生产力布局进行分析预测,明确各方面发展对流域治理开发的要求,以此作为确定规划任务的基本依据。 3.0.2 不同水平年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应在国家和地区国土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缺乏中长期规划资料时,可根据规划地区历史情况结合近期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合理估计。 3.0.3 预测的规划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应符合地区实际情况,并与国家对规划地区的治理开发要求和政策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