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总 体 规 划 4.0.1 流域总体规划,应针对流域特点与治理开发现状,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流域的治理开发原则、方针和任务,提出流域治理开发目标和总体规划方案。 4.0.2 流域治理开发的原则、方针和任务,应紧密结合本流域实际,按照近期和远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经研究确定。下一层次规划的治理开发原则、方针和任务应符合上一层次规划的精神。流域治理开发的任务应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流域上中下游、干支流,根据各自特点,治理开发任务可各有侧重。 4.0.3 流域治理开发目标,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根据治理开发任务的轻重缓急,结合考虑各方面条件,经分析论证分别拟定。 4.0.4 流域总体规划方案,应按拟定的治理开发任务,重点研究干流和主要文流的控制性枢纽、重要综合利用工程以及跨流域调水等影响流域全局的战略措施布局,通过方案比较分析选定。选定的方案应尽可能满足各部门、各地区的基本要求,并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4.0.5 控制性枢纽和重要综合利用工程的布局,应根据流域治理开发需要,特别是对控制调节洪水与利用水资源的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水库淹没等条件,经方案比较拟定。干支流控制性枢纽工程的布局应统筹研究确定。 4.0.6 流域总体规划中,应对跨流域水资源调剂及跨流域洪水调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论证,初拟工程方案与调度运用原则。跨流域水资源调剂,应进行调入和调出流域水资源平衡分析。调入流域需调水量应考虑当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调出流域应充分考虑流域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跨流域洪水调配,应在相关流域洪水特性、遭遇和防洪能力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调出流域应充分考虑在本流域内流域解决洪水的工程措施。承泄流域应对本流域洪水与调入洪水作出统筹安排。
5 水资源供需分析与评价 5.0.1 江河流域规划,应在分析流域水资源特性的基础上,结合流域社会经济发展计划,预测不同水平年流域水资源供、需水量,并进行供需分析,提出缓解主要缺水地区和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途径。 5.0.2 流域水资源供需分析宜分区进行。区域划分应以流域、水系为主,同时兼顾供需水系统与行政区划。对水资源贫乏、需水量大、供需矛盾突出的,分区宜小些。 5.0.3 水资源供需分析与评价,应按现状基准年和近期、远期两个水平年进行。基准年与不同水平年均应分别研究丰、平、枯水等不同年型的水量及其相应的水质。现状基准年是预测和评价近、远期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基础,可选用规划编制期内资料较完整又具有代表性的某一年份。 5.0.4 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可根据实测和调查资料分析推算。地表水和地下水计算中的重复部分应予扣除;人类活动对水资源影响显著的,应估算其影响程度,并对天然水资源量进行调整修正。 5.0.5 可供水量应在现状实际供水量的基础上,结合考虑现有工程供水能力可能的增减变化和规划新建、配套、扩建工程项目可能增供的水量,并应充分注意水质与水资源的重复利用。 5.0.6 需水量宜分部门调查、预测。预测时应注意在核实现状实际用水的基础上,研究节水措施和科技进步对未来用水的影响以及水资源紧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力求使预测成果能较好地符合实际发展情况。缺水严重地区还应从宏观上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总趋势、速度及产业结构等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论证。预测的需水量,应包括维护河道、河口稳定和维持改善生态与环境的水量。 5.0.7 水资源供需分析应以分区供需水量的预测为基础,按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分别对不同水平年和不同保证率相对应的水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综合平衡。对缺水地区,应针对缺水性质与程度,提出缓解缺水矛盾的对策和措施。 5.0.8 分析结果,当流域水资源有一定余裕时,可研究向邻近缺水地区实施调水的可能性。当流域水资源不足,且缺水量难以在本流域调剂解决时,可根据邻近河流的水资源情况和引水条件,研究跨流域调水。跨流域调水量,应根据调出流域可调水量和调入流域缺水量,结合调水工程的技术、经济特性,综合分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