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治 涝 规 划 7.0.1 流域治涝规划应在研究涝区自然特点、历史受涝成灾情况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河道、湖泊和排水系统的滞蓄和排水能力以及致涝成因和规律,合理选定涝区治涝标准,研究分区治理方式,选定整体治理方案,阐明工程效益。 7.0.2 治涝标准应根据涝区受灾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综合论证选定。所要求的治涝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时,可提出分期实施意见。 7.0.3 治涝规划应与综合农业区划、区域开发及农田基本建设密切结合,根据涝区地形、水系、承泄区条件合理划定治涝分区,根据不同分区的治理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拟定整体治理方案和分区配套治理措施。 7.0.4 排水河道设计排涝流量应根据治涝标准结合考虑滞、蓄能力和作物类别、生长期与耐淹程度等因素分析确定。骨干排水河道的设计排涝水位,应根据排涝效益和缓排面积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选定。 7.0.5涝区排水除按治涝标准排除地面涝水外,还应考虑为保证作物正常生长对降低地下水位的要求,做到治涝与改碱、防渍相结合。易碱地区,应研究合理的地下水埋深,采取农、林、水综合治理措施改良土壤。需大面积采用井排或井灌井排结合降低地下水位时,应就排水效能、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采取井排或引水洗盐压碱时,应妥善安排排水出路。易渍地区,应根据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采取有效的能及时排除土壤耕作层内过多水分的排水措施。 7.0.6地势特别低洼无法自排的涝区和堤圩水网地区,需建站抽排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湖泊、洼淀、沟塘调蓄涝水。蓄涝容积大小应根据集水面积、积水量、排涝站规模以及地形土壤等条件,尽量与灌溉相结合,同时兼顾渔业、卫生及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选定。排涝站所需电源也应在治涝规划中一并安排。 7.0.7排水闸的规模及特征值应根据所在河段情况、排水量、抢排时间和对降低地下水位等的要求,分析确定。 7.0.8排涝承泄区的水位,应根据承泄区的条件及排水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8 灌 溉 规 划 8.0.1 流域灌溉规划应在调查规划区内的灌溉现状和农业生产对灌溉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水源条件,拟定灌区范围及整体开发方式,选定灌溉设计标准、灌溉制度、引水规模和骨干灌排渠系建设方案,拟定典型区田间工程布局,阐明工程效益。 8.0.2 灌溉规划应结合综合农业区划,根据区域农业生产的特点、种植布局和发展要求,进行分区水土资源平衡,研究不同水源配合运用的合理方式,并据以拟定可能的灌区总面积和总体布置方案。接税 8.0.3 灌溉设计标准应根据水源条件、农业生产要求与相应作物组成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选定。 8.0.4 灌溉制度应根据灌区的水源、土壤、地形、降雨等条件,以及作物组成、农业技术措施和先进的灌水技术等因素,参照本地高产、节水的灌溉经验及有关试验资料,分析拟定。 8.0.5 规划渠灌区应因地制宜选择引水地点、取水方式、引水数量以及必要的蓄引提等主要工程措施。设置的大型水库、提水站及其他大型建筑物,应对其工程规模及特征值进行方案比较。对高扬程提水及远距离输水灌溉,应进行专门的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大型提水灌区规划应一并安排电源。在多泥沙河流上引水灌溉,应对泥沙的利用和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现有的涝渍、盐碱、沙丘、荒滩及各类低产田,应提出必要的改造措施。 8.0.6 灌区开发必须有灌有排,防止土壤盐碱化、沼泽化。灌排渠系应根据地形、地质、水系、承泄区等条件,尽量照顾到行政区划合理布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灌溉渠系设置应力求扩大自流灌溉面积。排水沟布置应因地制宜采取排、截、滞、抽等方式。具有多水源或兼有其他开发利用任务的灌区,应研究多种可行的方案,经技术经济论证选择最优开发方案。 8.0.7 规划大面积井灌区应分析预测长期开采后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研究提出实施地上水、地下水联合调度运用的方案,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对生态和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8.0.8 对已建灌区的改造,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在实施节水灌溉的基础上,提出渠系和建筑物加固改建方案。必要时,可对供水水源进行适当调整。 8.0.9 灌溉水源的水质要符合灌溉水标准,不能直接引用未经处理、不符合灌溉水标准的城市工业污水,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