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 9.0.1 流域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应在调查规划区内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现状和城乡发展对供水要求的基础上,分析预测不同水平年,不同供水对象对水量、水质和供水保证程度的要求,结合水源条件拟定供水方案并阐明供水效益。 9.0.2 不同供水对象的单位用水量和需水量,应根据规划区内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考虑其经济增长速度、产业结构变化、都市化程度、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现状用水和不同水平年可能达到的供水能力、节水水平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的经验进行分析与预测。 9.0.3 流域供水规划方案应在分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拟定。方案内容应包括供水范围、供水水源、取水方式、供水数量、供水过程、供水保证率以及水源工程、输水线路与调蓄措施等。对不同水源类型和开发方案,应区别情况进行相应的水量平衡调节计算,并据此拟定主要工程规模。 9.0.4 对于重要城市的供水,应尽量采取多水源联合供水方案,以提高其供水保证程度。采用地下水源时,应注意采补平衡,必要时可辅以相应的补源措施。从多泥沙河道引水,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泥沙处理措施。 9.0.5 供水水源,必须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对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必须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污染。对城市废污水应采取措施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 9.0.6 对拟定的供水规划方案,应分析对不同供水对象的保证程度。在干旱缺水地区,应对特殊枯水年和连续枯水年的供水提出应急调配方案和相应的措施。 9.0.7 对饮水困难的乡村地区,饮用水标准,研究提出解决途径
10 水 力 发 电 规 划 10.0.1 流域水力发电规划应根据开发流域水能资源的要求,或结合流域其他治理开发任务拟定河流梯级开发方案,初步拟定枢纽特征水位与水电站装机规模,提出供电方向,并阐明发电效益。 10.0.2 河流(河段)梯级开发方案应根据水力发电在治理开发任务中的主次地位,在流域总体规划指导下,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水能资源分布特点、综合利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水库淹没、动能经济指标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经方案比较选定。引水式开发或跨流域引水开发,应充分考虑引水地点以下河段水量减少对供水、灌溉、航运、漂木以及生态与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10.0.3 河流水电开发方案应根据电力系统对供电质量的要求,重视研究具有较好调节性能的水库梯级,以提高水能开发利用程度。在火电比重大又缺少调峰水电站的地区,有条件时应对抽水蓄能电站的开发进行研究论证。在大型灌溉引水渠道上,应研究结合灌溉季节发电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10.0.4 规划水电站应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合理选择代表年或代表径流系列,计算单独运用和梯级联合运用时的保证出力和平均年发电量。径流调节计算应考虑其他综合利用部门用水对发电的影响。 10.0.5 规划水电站的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应根据电力系统用电发展要求、水电站下游防洪与综合利用水资源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条件、水库淹没与移民、水库防淤、经济指标以及上下游梯级衔接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初步拟定。对重要枢纽的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宜通过方案初步比选后拟定。 10.0.6 规划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可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动力资源储量与结构、电力系统负荷特性与电源组成,以及单独和联合运用时水能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按合理的装机利用小时数或装机容量与保证出力的倍比数初步拟定。对规划近期建设的大型水电站装机容量,应初步分析确定供电范围,通过电力电量平衡拟定。河流上、下游梯级水电站装机容量应注意合理协调,使水能得到充分利用。 10.0.7 规划水电站的机组机型和单机容量,应根据水头范围、型谱资料,参照已设计(运行)电站的机组机型,并考虑机组制造水平,进行初选。 10.0.8 水库调节性能较好的大型水电站,应初步拟定水库调度运用原则。拟在多沙河流上近期兴建的大型水电站,若泥沙影响严重,应初步拟定防止泥沙淤积的水库调度运用方式。 10.0.9 流域水力发电规划,应研究小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明确山区、丘陵与平原区的小水电发展方向,并提出发展小水电的原则意见和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政策建议。小水电发展规划应与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规划相协调。 10.0.10 严寒地区的水电规划应考虑冰冻、冻害对径流、水工建筑物和水电站运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