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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


作者:  来源:水电法规 时间:97-06-24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规范

11 航 运 规 划 11.0.1 航运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河流和航运状况的基础上,预测不同水平年的客货运量,选择通航标准和通航保证率,拟定开辟航道和改善航道方案,并阐明航运效益。 11.0.2 对河流航运状况包括:河流的水文、泥沙和河势特点,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通航期和运输量,以及船舶和营运特性等现状与历史情况等,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并据以提出存在的航运问题与改善航运条件的方向。 11.0.3 航运运输量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根据流域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运输的要求,在综合运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预测,经综合分析论证拟定。 11.0.4 航道等级、通航标准除已按国家规定程序划定等级的航道外,应根据预测的客货运量要求和河流(河段)通航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拟定。通航标准应干支流、上下游相协调。 11.0.5 通航方案包括通航规模以及河道渠化、整治、疏浚等措施,应根据流域治理开发要求和治理开发后的河流(河段)通航望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通航方案应妥善协调航运与其他综合利用任务的关系。在河道上安排航道渠化或航道整治工程,应结合考虑防洪、排涝、发电、灌溉与供水等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非航运为主的闸、坝工程,应同时设置必要的过船通航设施。在多沙河流上还应研究提出防沙措施。在通航河流上已建的闸、坝工程,如无过船通航设施,应研究复航措施。 11.0.6 对渠化河流(河段),应考虑闸、坝工程过船设施用水。利用天然河流(河段)通航或人工运河的航运用水,应统筹考虑综合利用用水要求,经供需平衡分析,合理分配确定。 11.0.7 航运发展目标与航运工程实施,可按照社会、经济对航运发展的要求和工程建设条件分期安排。近、远期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不同的通航标准和通航保证率。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当近、远期客货运量相差悬殊时,应研究分期建设过船设施方案。在拟开辟成航道的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应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12 河道与河口整治规划 12.0.1 河道与河口整治规划,应根据河道、河口特性和防洪、航运、排涝、引水、防潮、防盐、土地利用及沿岸工矿企业与城市发展等方面的要求,确定规划范围;研究河道、河口现状,分析水沙运动和河道、河口演变规律;研究河势走向、河口流路、治导线布置,并提出控制、调整河势与稳定河槽的主要措施等。 12.0.2 河道、河口整治规划应合理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要求,并充分发挥现有工程设施与水土资源效益。 12.0.3 河道、河口整治规划应遵循因势利导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拟定河势走向的格局,拟定控制河势的主要措施,通过方案比较,合理确定整治工程的总体布局。对于水库上游河道,应注意防治库尾泥沙淤积,对于水库下游河道,应注意防治河床冲刷引起的影响,满足综合利用要求。对于河口滩涂垦殖和利用,应满足防洪、防潮、排涝和航运的要求,重视保护河口生态与环境。 12.0.4 对河势变化急骤的河段,或上、下游节点相距大,难于保持河势稳定的河段,应选择合适地点规划增设人工节点或护岸工程。 12.0.5 需要对河势进行重大调整的河段,应通过方案比较,合理拟定整治规划布局及实施步骤,并对带来的影响提出补偿措施。 12.0.6 对具有相当规模砂、石料可供开采的河道,应在河道整治规划中,明确允许的采石、采砂范围、控制线和基本尺度,以防止河势变化。 12.0.7 整治措施应根据河道、河口整治目的和具体状况合理确定。设置的河工建筑物宜尽量顺应河势,适应水沙变化规律。 12.0.8 河道、河口整治规划应分别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注意远近结合,合理安排实施程序。 12.0.9 岸线利用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布局,结合整治规划,提出可资利用的岸线和相应的利用条件。 12.0.10 岸线利用规划应考虑综合利用、统筹兼顾,做到既确保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又有利于航运、引水、排水和水环境保护。 12.0.11 规划的沿河岸建筑物,应保持河道足够的行洪断面并考虑航运要求。在需束窄河床或占用行洪滩地时,应对河势影响、河床冲淤、行洪安全进行专门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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