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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


作者:  来源:水电法规 时间:97-06-24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规范

15 漂木、渔业、滩涂开发、水利灭螺、旅游等规划 15.0.1 漂木规划应在分析漂木现状和论证其必要性的基础上,对不同规划水平年的漂木量进行预测。在河流总体规划指导下,拟定漂木方式(散漂或排漂)、漂木期和漂木设施方案。在有漂木任务的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应研究设置必要的过木设施或转运设施。研究过木设施时,应考虑漂木和过木用水要求,并妥善协调与其他部门的用水矛盾。 15.0.2 渔业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渔业生产条件与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不同的水域情况,拟定发展渔业生产的方向和(鱼)种、(放)养、捕(捞)相配套的安排意见。利用向城镇供水的水源(水库或湖泊)发展渔业生产,应对生产方式、规模及其对水质的影响进行论证。在鱼类回游产卵的河流(河段)上安排闸、坝工程,应研究设置过鱼设施或采取人工放养措施,并应采取措施保护鱼类产卵场。 15.0.3 滩涂开发规划应在调查分析滩涂资源及其开发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河道整治和河口综合治理总体布局及要求,拟定开发利用的地点、范围、方式和工程措施方案。对滩涂开发利用可能带来的影响和相应策,应作专门论证。滩涂开发规划应重视开发区的内部建设。 15.0.4 水利灭螺规划应结合防洪、治涝、河道整治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拟定灭螺方案;在堤垸上设置进水涵闸,应采取措施,防止钉螺向垸内扩散。对修筑低坪、围垦洲滩灭螺,必要时需作出专门论证。 15.0.5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应对流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就治理开发方案对旅游资源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作出预测和评价,提出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的原则及意见。在江河上安排水利工程,应考虑发展旅游要求。 15.0.6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根据需要,可就荒地资源开发利用和自然保护区等的水利问题作出专门规划,或提出规划意见。

16 重 要 枢 纽 规 划 16.0.1 江河流域规划中的重要枢纽,应根据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明确其规划任务,初步确定其基本规模及主要特征参数,并论证其可行性。进行重要枢纽规划时,除应考虑本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外,还应同时考虑本工程与上、下游工程的相互影响,并初步分析其环境影响。 16.0.2 重要枢纽规划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工作,了解枢纽场址的基本地质条件和主要地质问题,当存在一个以上的场址时,应从技术经济条件分析,选择代表性场址。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对其主要建筑物的地质条件进行初步评价。 16.0.3 重要枢纽规划应复核实测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合理性,统计分析场址的径流系列和特征值,复核历史洪水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洪水特征值和设计洪水以及泥沙系列和特征值。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推算场址天然情况下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当缺乏观测资料时,应进行必要的水文观测工作。 16.0.4 重要枢纽规划应按其规划任务,结合工程的具体条件,通过洪水和径流调节计算,拟定所需设置的防洪库容和兴利库容。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对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部门在水位、水量、时间上的要求,进行初步综合协调,必要时可在各用水部门之间进行不同分配方案的比较。 16.0.5 重要枢纽规划应按其规模和重要性,确定工程的等别及各种建筑物的级别,并根据工程的水文、泥沙、地形、地质条件,考虑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初拟枢纽布置方案和型式,估算工程量、工程投资。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拟定倾向性的枢纽型式,初拟各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建筑型式和轮廓尺寸。 16.0.6 重要枢纽各建筑物的工期应根据其建设条件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量,参照类似工程的工期拟定。特别重要的枢纽和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进行初步的施工规划,初拟施工总体布置。 16.0.7 重要枢纽规划应重视工程淹没损失。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初步调查主要淹没实物指标、动迁入口和设施数量,初步分析安置区的环境容量,提出移民安置意见和淹没补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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