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 重大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会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监理、试设计、运行管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施工单位实施。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核查。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和评定。
4.4.4 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合格标准。
4.5数据处理
4.5.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l027-91的规定。
4.5.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 数值修约应符合《数值修约规则》 GB8170-87的规定。
4.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结论。
4.5.6 单元工程及工序检测成果按《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4.5.7 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按现行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4.5.8 砂石骨料、土料、石料、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件(块)等原材料及半成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评定标准》(一)和(七)的规定。
4.5.9 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同一标号试块组数n≥30时,按照《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207-82有关条文执行。
(2) 同一标号试块组数30>n≥5时,按照《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有关条文执行。
(3) 同一标号试块组数一般不应少于5组。当少于5组时,可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87有关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条文执行。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5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5.1评定标准
5.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依据:
(1) 《评定标准》和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2)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3) 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4) 工程试运行期的试验及观测分析成果。
5.1.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2.1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按《评定标准》执行。
5.1.2.2 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评定标准》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