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抛石筑堤
6.3.1 在陆域软基段或水域采用抛石法筑堤时,应先施工抛石棱体,再以其为依托填筑堤身闭气土方。
6.3.2 抛石棱体施工时,在陆域可仅在临水侧做一道;在水域宜在堤两侧堤脚处各做一道。
6.3.3 抛石棱体定线放样,在陆域软基段或浅水域可插设标杆,间距以50m为宜;在深水域,放样控制点需专设定位船,并通过岸边架设的定位仪指挥船舶抛石。
6.3.4 陆域软基段或浅水域抛石,可采用自卸车辆以端进法向前延伸立抛,立抛时可不分层或采用分层阶梯式抛填,软基上立抛厚度,以不超过地基土的相应极限承载高度为原则;在深水域抛石,宜用驳船在水上定位分层平抛,每层厚度不宜大于2.5m。
6.3.5 抛填石料块重以20kg~40kg为宜,抛投时应大小搭配。
6.3.6 抛石棱体达到预定断面,并经沉降初步稳定后,应按设计轮廓将抛石体整理成型。
6.3.7 抛石棱体与闭气土方的接触面,应根据设计要求做好砂石反滤层或土工织物滤层。
6.3.8 软基上抛石法筑堤,若堤基已有铺填的透水材料或土工合成加筋材料加固层时,应注意保护。
6.3.9 陆域抛石法筑堤,宜用自卸车辆由紧靠抛石棱体的背水侧开始填筑闭气土方,逐渐向堤身扩展;闭气土方有填筑密实度要求者,应符合本规范6.1的有关规定。
6.3.10 水域抛石法筑堤,两抛石棱体之间的闭气土体,宜用吹填法施工;在吹填土层露出水面,且表层初步固结后,宜采用可塑性大的土料碾压填筑一个厚度约1m的过渡层,随后按常规方法填筑。
6.3.11 用抛石法填筑土石混合堤时,应在堤身设置一定数量的沉降、位移观测标点。
6.4砌石筑墙(堤)
6.4.1 浆砌石墙(堤)宜采用块石砌筑,如石料不规则,必要时可采用粗料石或混凝土预制块作砌体镶面;仅有卵石的地区,也可采用卵石砌筑。砌体强度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6.4.2 浆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
2 应采用坐浆法分层砌筑,铺浆厚宜3cm~5cm,随铺浆随砌石,砌缝需用砂浆填充饱满,不得无浆直按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
3 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上的砌缝应预留约4cm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水平缝宽应不大于2.5cm,竖缝宽应不大于4cm;
4 砌筑因故停顿,砂浆已超过初凝时间,应待砂浆强度达到2.5MPa后才可继续施工;在继续砌筑前,应将原砌体表面的浮渣清除;砌筑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砌体;
5 勾缝前必须清缝,用水冲净并保持缝糟内湿润,砂浆应分次向缝内填塞密实;勾缝砂浆标号应高于砌体砂浆;应按实有砌缝勾平缝,严禁勾假缝、凸缝;砌筑完毕后应保持砌体表面湿润做好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