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册规范来自生产实践,吸收了多方面的意见,经过总结提高,已基本上能够满足当前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在形成规章制度,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对促进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虽然这次规范的编写审定工作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它毕竟是我国水文史上第一次制订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技术规范,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各单位水情工作同志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广泛地提出意见,不断提高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水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 的
水文情报预报是合理利用水资源,进行防汛抗旱和水利水电建设的耳目和参谋,是水利电力系统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工作。它直接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
为了更好地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搞好科学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特制定水文情报预报规范(下称本规范)。
第二节 规范适用范围
凡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水利水电,水文机构,以及这些机构所布设的水情站网,均适用本规范。
地区(省辖市)及其以下布设的水情站网,可根据其领导机关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三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1.3.1条 本规范的修改和补充:
一、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某种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本规范中的某项要求、标准时,应报水利电力部批准。
二、本规范如有不够详尽之处,各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范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时,应注意与有关的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领导机关联系协商,避免造成矛盾或脱节。
第1.3.2条 水文情报预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雨情、水情、旱(墒)情、冰情、沙情、水质、风暴潮等各项水文情报;
二、发布各种不同预见期的水情、旱(墒)情、冰情及其他水文现象的预报或展望;
三、提供旱涝形势的分析报告;
四、提供有关水情问题的咨询或参考资料。
第1.3.3条 水利电力部1964年颁发的《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为水情工作的重要技术文件,必须认真执行。其中个别条文如与本规范不一致,则以本规范为准。
第1.3.4条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人员应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严谨果断的工作作风,并要求: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范和《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熟练掌握预报方案及有关业务技术要求;
二、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自然地理特性,河道及水文基本情况,有关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运用方案;
三、了解本地区历史上洪、涝、旱情况,水文气象演变规律等。
第1.3.5条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保密范围和保密等级按水利电力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