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条 水文情报预报常用的名词、术语、符号、单位、图例、图幅等必须统一,详见附表1.1和第四章第4.1.6条的规定。
第二章 水 情 管 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2.1.1条 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电力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提高管理水平。
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省辖市)各级水文领导机关须相应设置水情单位。上述各级水情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专职人员,且不论汛期或非汛期,人员要稳定,以利熟悉情况,提高技术水乎。
第2.1.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领导机关及所属分站(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分工主管水情工作,并可根据当地政府安排,参加同级防汛机构,承担水情方面的任务。
第2.1.3条 已建或在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水情工作,由各级工管部门或施工单位负责,水文部门在技术上应给予协助或指导。
凡需要开展水情工作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在充分利用现有水情站网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在工程以上地区增设必要的测报站点,配备好水情测报人员,落实经费,组织技术培训。特别是作为预报根据的上游的报汛联络问题,工管部门或施工单位应予妥善解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指挥调度的重点水库,由工管部门负责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但水文领导机关的水情单位也应了解和掌握其水情。
第2.1.4条 为确保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既要安全生产又要准确、及时,各级水文领导机关应建立和健全内容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质量检查评比、预报发布规定、安全生产和奖惩办法等。
第2.1.5条 国际水情测报涉及对外关系,必须严格遵照水利电力部布置的任务和规定执行。凡承担有国际测报任务的省、自治区,可根据需要制订管理细则,并报水利电力部备查。
第2.1.6条 对于水情站网中的委托水情(雨量、水位)站要加强管理,保证测报质量和时效。要签订测报任务书,明确测报任务和要求;要做好委托观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要制订合理的报酬标准和奖惩办法以及规章制度等。水文部门特别是分站(队)和水文站,应对所辖委托站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测报中存在的问题。
第2.1.7条 水文情报预报有关资料的搜集,是水情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了解过去、掌握当前和估计未来水情的基本依据。各级水情单位应把它列为一项经常工作,予以重视。水情资料的搜集应紧密结合水情工作的需要进行,一般应包括下列几方面:
一、反映流域自然地理景观、农林水措施、江河湖库水文情势、水文气象特征以及历史洪、枯水和凌汛调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