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特别是防汛抗旱、水利水电建设和工程运用对水情的需要;
三、满足作业预报的需要;
四、情报的传递通讯条件等。
水情站网布设以后应保持稳定,但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已失去其设站目的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改变,影响水文情势发生变化;
二、对水文情报的要求有改变;
三、由于测验条件或测站位置变动,需要调整时。
第3.1.2条 水情站的类别
水情站分为以下三种:
一、常年水情站,全年按规定拍报水情的站。
二、汛期水情站:只在汛期(包括皮汛和春汛)按规定拍报水情的站。
三、辅助水情站:规定当水情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拍报,或因临时需要,指定在一定时期内拍报水情的站。
第3.1.3条 水情站站号的编定
水情站应按照水利电力部统一的规定编定站号,并不得随意更改。确有调整必要时,应由原负责编号单位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调整,并将调换后的站号表,报水利电力部和分送有关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8.1.4条 水情站的职责和要求
一、水情站应按照水情任务书要求,准确及时地完成测报任务。遇特大洪水时,也要力争做到“项得住,测得到,报得出”。
二、水情站必须执行本规范和《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在工作中切实贯彻“四随”(随测算、随发报、随整理、随分析)“四不”(不错报、不迟报、不缺报、不漏报),保证质量和时效。
三、水情站应主动与当地邮电;广播等部门联系,共同搞好对通讯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使用。遇通讯受阻时,要克服困难,力争尽快发出水情电报。
四、水情站在做好水文情报工作的基础上,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努力为当地做好水情服务工作。
第3.1.5条 对水情拍报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一、水情拍报应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千方百计消灭差错。 拍发水情电报要用固定格式的发报本,拟好电文经校核(单人的水文站、雨量站要反复自校)后方可发出。话传电报要双方相互校核,并记录收发报时间、收发报人姓名或代号;及时认真答复查询电报。
二、水情电报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发报,如确因观测场地太远,通讯条件限制,应由上级水情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时限,并在此规定时限内发报。
第3.1.6条 水情拍报段次标准的拟定
水情拍报段次标准,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经济合理地加以拟定。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而:
一、防汛、防涝、抗旱、防凌要求;
二、工程施工及运行管理要求;
三、作业预报要求;
四、照顾上下游、干支流之间的相应一致性;
五、便于水情站执行,特别当水情站要求报汛单位较多时,应尽可能统一或简化段次标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