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情任务书
第8.2.1条 流域和省级水文领导机关在所属水情站的拍报任务确定后,应编制水情任务书于汛前一个月下达水情站,并抄送其领导单位(流域下设的总站和省属的分站、队)一份。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情任务系通过防汛机构布置的,可仍按惯例办理。
第8.2.2条 在水情任务变动不大的情况下,任务书不必每年重新编制,只需将调整变更部分通知有关水情站及其领导单位即可。水情任务书的内容和格式,可参照附表2.1拟定。
第三节 水情委托书
第3.3.1条 水情委托书只在流域和省一级的水文领导机关或防汛机构,以及中央管理的大型水利水电机构之间适用。流域和省以下的单位需要水情,必须报经流域或省一级的水文领导机关或防汛机构汇总编制委托书。水情委托书的内容和格式,可参照附表2.2拟定。
第3.3.2条 水情委托要求应贯彻既考虑需要,又要节约的原则,受委托单位应将委托要求纳入计划,进行布置。但如委托内容不够恰当或执行有困难,受委托单位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委托要求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意见和内容在委托书中注明,寄还委托单位。
第3.3.3条 水情委托书一式两份,于每年汛期开始三个月以前发往受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留存一份,加盖公章寄还一份。以后如委托要求不变,则不必每年重新编制委托书,但仍应于汛期开始三个月以前与受委托单位联系说明。
第四节 水文情报的处理
第3.4.1条 水情电报应有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处理;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发生溃口、分洪、垮坝等特殊情况,水情电报应作为紧急件,随到随处理,并随时向领导汇报。
第3.4.2条 电话传递情报和收听气象预报广播,应建立专门的记录本,及时抄录和处理。
第3.4.3条 为掌握水情变化过程及其发展情势,应及时绘制各类水情图表,例如:水位(流量)过程线、水情登记表、雨量图(表)、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等。
第3.4.5条 水情电报一般保存三个月或一个汛期。
第五节 水文情报质量的检查和考核
第3.5.1条各级水文机构应经常对水文情报质量进行检查,有管理或辅导属站(包括委托水情站)任务的水文站,应把对属站的测报工作检查作为一项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水文情报的质量和时效;对本规定、拍报办法和水情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四随”和“四不”的贯彻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经验教训等等。
第3.5.2条 水文情报工作完成的好坏应列为各级水文站及个人的考绩评比内容之一。流域和省一级水文领导机关每一定阶段应对水情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凡情报准确及时,质量优良,服务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如情报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事故,或水情人员有严重失职行为时,应视情节及影响后果,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