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 文 预 报
第一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4.1.1条 预报方案是作业预报的基本依据,凡开展水文预报的单位,必须先编制预报方案,送上级水情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方能据以进行作业预报,开展预报服务工作。
编制预报方案时,首先要对策2.1.7条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解分析,充分掌握预报地区的基本情况。
第4.1.2条 编制预报方案所引用的水文资料,应有足够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10年系列,并需包括大水年、平水年和小水年。要求所用点次湿润地区不少于50个,干旱地区不少于25个,在各种量级上都有代表性,特别中高水点子应尽量采用,使之占有较大比重。但如资料代表性不够或点次不足,达不到上述规定时,所编方案应降一级使用。
第4.1.3条 编制预报方案所采用的预报方法,必须有理论根据。对经验相关关系也必须进行物理成因分析,检查合理性和适用条件。
第4.1.4条 预报方案一般应包括:预报地区的水系及站网分布图,预报图表,分折计算成果或程序,评定或检验的成果及文字说明。如系水库、闸、坝的预报方案,尚应附库容曲线、泄流曲线等特征资料,重要的河段则应附有关的抗洪能力资料。
预报方案文字说明包括以下内容:有关自然地理和水文气象特征的概述,引用资料的情况,预报要素和影响因素的特征分析,采用的预报方法和理论根据,作业预报使用方法、检验评定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讨论等。
第4.1.5条 预报方案建立以后,必须进行评定或检验,以说明方案的有效性和可靠程度。评定是引用编制方案的全部点次进行,检验是引用未参加编制方案的项留系列(不少于两年)进行。无论是评定或检验,对偏离大的突出点应深入分折,注明原因,不得为了凑精度而舍弃原始点。
第4.1.6条 预报方案中的名词、符号等,一律按本规范第1.3.6条规定,予以统一。附表采用8开或16开纸,附图采用15×20、25×35、35×50cm三种图幅;比例尺则以1:1、1:2、1:5的倍数为宜。预报图表必须正确无误,清晰整洁,并有拟制人、校核人、审定人签名。
第4.1.7条 一般情况下,每年汛后应对预报方案进行检验或补充修订。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方案及时修订或更新:
一、实测水文现象已超出原方案数值范围时;
二、积累的新资料表明水文规律已有变化时;
三、由于自然变化或人为措施,使流域、河段或断面条件发生改变时;
四、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可以提高精度时。
第4.1.8条 关于中长期预报
中长期预报方法目前尚不够成熟,应积极开展研究。为了适应生产发展需要,有条件的水情单位,可以发布中长期水情展望,只提供领导掌握参考,不作为采取具体措施的依据,并注意结合实际变化,随时对展望进行补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