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陆和干旱地区,由于农牧业生产需要,是否发布月、季水量预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4.1.9条 凡开展作业预报服务的单位,应事先将预报发布对象、预报站点、预报项目、目的要求、发布标准、电报挂号或电话号码等登记列表,以便随时查考,开展预报服务工作。
第4.1.10条 作业预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预报方案,每次预报应将引用资料、计算数据和预报值等逐项记入作业预报登记本,以便校核查对。对于出现特大洪水时预报曲线的外延问题,应事先进行分析研究,有所准备。
第4.1.11条 作业预报人员根据现实水情变化,或因溃垸、分洪等特殊影响,发现根据方案推得的预报值有明显偏离,此时可作现时修正,并将分析判断修正的依据和情况记入作业图表,以备核查和总结经验之用。
第4.1.12条 发布预报必须经过校核,并由预报者和校核者签名。重要预报应由水情负责人组织讨论,确定预报值,并由负责人签署后方能发布。
第4.1.13条 短期水文预报必须密切注视和了解天气形势的发展变化。已建立天气预报业务的单位,要更好地把水文、气象预报紧密结合起来,必要时也可用预报的降雨作水文预报,但必须十分谨慎,并向服务对象说明预报的依据,供其参考。
第4.1.14条 预报发布后,如天气和水文情势发生新的变化或实测水情与预报水情有较大出入时,应及时发布修正预报。
第4.1.15条 遇预报根据条件改变,如发生分洪溃口、水库泄放条件变化等等,则原发布的预报可不评定,改按新的条件评定修正预报。
第4.1.16条 每次预报或修正预报发布后,当该预报现象出现时,应即分析预报误差,并随时记录成功经验或失误原因。每次洪水过或过后,按第四章第4.2.3条规定评定预报等级。每年汛后应对当年作业预报质量进行一次总评,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预报方案的改进意见。
第二节 水文预报方案的评定或检验
第4.2.1条 确定性系数
以流域模型等制定的水文预报方案有效性的评定或检验方法,采用确定性系数dY进行。


式中:
Se——预报误差的均方差;
σY——预报要素值的均方差;
Yi——实例值;
Y——预报值;
——实测值的均值;
n——系列点次的个数。
若以预报要素值在预见期△t内变幅△i计算,也可用类似确定性系数d△进行。


上三式中:SΔ——预见期内预报变幅误差的均方差;
σΔ——预见期内预报要素变幅的均方差;
Δi——预报要素值在预见期内的变幅,Δ i=Yt+Δt -Yt;
Δ——预见期内的预报变幅;
——变幅的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