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站优化运行导则(SL293—2003)
作者: 来源: 时间:04-06-04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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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水电站
4 农村水电站群优化运行 4.1 一般规定4.1.3 应充分利用补偿调节提高保证流量,增加水电站群总工作容量,减少弃水,提高水量利用率,更充分地利用水能资源多发电量,提高电力系统及水电站群的经济效益。
4.3 梯级电站优化运行4.3.1 实行河流梯级开发是农村水电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同一个小流域的水电开发中,往往由于面积不大,而各电站位于同一雨区,又由于工程的实际情况,一条河流上实施梯级开发时,只有部分电站建有水库,其余则为调节能力差或无调节能力的径流式电站。梯级电站联合优化运行应利用水文补偿和库容补偿调节,提高电站水库群的水量利用率和整个梯级电站的发电量。梯级电站特别是梯级相互衔接或回水对上游梯级有影响时,其优化运行应以整个梯级总出力或总发电量最大为原则或在给定梯级总发电量情况下以总耗水量最少为原则。梯级电站优化运行方案的编制可采用逐次渐近法、聚合分解法等。
5 农村水电站优化运行与电力系统优化调度5.0.2 实施电站优化运行既可为电力系统实现优化运行创造条件,同时,电站优化运行也是电力系统优化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条规定电站优化运行的计算机系统及软件应符合地方电力系统优化调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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