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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


作者:SL296—2004  来源: 时间:04-06-20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气  农村电气化  规程


标准用词说明……………………………………………………………………………………20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程序与方法,统一验收内容与要求,按照《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 30—2003)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不同时期国家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市、区、旗,下同)的验收。水电农村电气化市(地、州、盟,下同)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验收依据

2.0.1 省人民政府或省水电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同意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的通知。 2.0.2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文件。 2.0.3 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和实施方案。

 

3验收基本条件

 
3.0.1 农村水电管理体制应符合SL 30要求。 3.0.2 县人民政府或水电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应按SL 30及本规程的规定自验合格,并编写全面反映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主要指标、建设过程、经济社会环境效果、主要经验等的自验报告。 3.0.3 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应满足验收要求。 3.0.4 与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有关的电源工程、输变电工程应投产运行。 3.0.5 应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推进农村水电现代化。 3.0.6 农村水电企业经营管理和安全运行应符合SL 30要求。

4 验收内容与要求

4.0.1 水电农村电气化行业管理机构健全,职能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有效行使农村水电行业管理职能。农村水电开发应符合水资源(水量、水能、水质、水域)统一管理的要求。 4.0.2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应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与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相结合。电源、电网建设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保护生态、美化环境的具体措施。 4.0.3 电网布局应合理且安全可靠。水电农村电气化规划确定的主要建设任务应基本完成。 4.0.4 用电指标应达到SL 30规定。 4.0.5 应加强农村水电现代化建设,开展水电站和变电站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试点和推广工作,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调度自动化和信息管理系统。 4.0.6 农村水电企业经营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2 电站、电网安全运行管理水平达到SL 30规定,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期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 农村水电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和年均净资产收益率高于本省农村水电行业平均水平。 4 坚持职工培训制度,具有一支与当地水电农村电气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运行管理和安装修试技术队伍。 5 制定有完善的运行、检修、安全和管理等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6 农村用电管理实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收费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 4.0.7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应具有以下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1 全县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增长率高于本省平均水平。 2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率的提高。 3 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事业有较大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有明显提高。 4 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护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5 验收程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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