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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农村电气化验收规程


作者:SL296—2004  来源: 时间:04-06-20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气  农村电气化  规程

5.0.1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具备验收条件后,应由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市人民政府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或省水电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 5.0.2 验收工作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电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主持,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进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验收。 5.0.3 申请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验收的县,应将验收资料准备齐全,提交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审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几项。 1 县人民政府关于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自验报告。 2 有关电气化建设专题报告。 3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成就录像、图片等。 4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有关文件、报告、台账资料等。 5.0.4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于验收前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按照SL 30和本规程要求,对验收资料进行核实,并对电站、电网和用电户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报告。 5.0.5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汇报和专家组核查情况汇报。 5.0.6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提出验收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将验收合格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市,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授予“××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市”称号并颁发证书。

6 验收报告

6.0.1 验收报告应经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2/3成员同意,并附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签名。 6.0.2 验收报告应按以下要求编写: 1 前言。主要包括批准验收部门、验收日期、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组成单位、验收程序等。 2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成果。主要包括:体制建设、机构和职能建设;电气化建设各项指标;新建电源、电网工程;水电企业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电气化建设投资及构成;电气化建设对地方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 3 电气化建设的经验。 4 电气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努力方向。 5 验收结论。 6.0.3 当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对某些主要指标或验收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验收报告中应予反映。

7 巩固提高

7.0.1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水电农村电气化市应实行连续建设,动态管理,五年一个台阶,不断提高电气化水平的机制。 7.o.2 验收不合格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水电农村电气化市,经继续建设提高后,可再次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授予“××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市”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7.0.3 验收合格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水电农村电气化市,应继续建设,不断巩固提高。 7.0.4 对不符合条件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水电农村电气化市,应取消原称号并摘牌;对继续建设提高后符合SL 30要求的,可继续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授予“××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县”或“××时期水电农村电气化市”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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