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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 时间:03-04-01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电气  标准  农村电气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工业“十五”规划》和《中国农村电气化(2001-2015年)发展纲要》,国家将在全国广大农村实施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工程。

第二条 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目的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巩固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成果的基础上,围绕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不断提高农村电气化发展水平,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加快农村现代化步伐。

第三条 达到农村电气化县、乡、村标准是现代化农村的重要标志,是农村电气化发展的最高奋斗目标。国家鼓励在发达地区,建成一批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和村;同时,支持在欠发达地区,继续实施“电力扶贫共富”工程,解决贫困地区和无电人口用电的问题。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省级经贸委负责本省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工程的规划、组织和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工程的实施。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工程的实施主体,应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大投资力度,强化管理,建设符合标准的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县、乡、村。

第二章 现代化的农村电气化村建设标准

第六条 成立由村主要领导参加的用电协调组,协助供电所搞好电力规划和用电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用电户全面实现“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五统一”(统一电价、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的管理。

第八条 农村用电户要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第九条 农村配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低压线损率达到12%及以下。村内街道装有路灯、照明装置。进户线线径满足居民用电要求,户内安装配电箱。

第十条 全村户月均生活用电量达到200千瓦时以上,年人均生活用电量达到700千瓦时以上。

第十一条 农村供电生活用电保证率达到99.9%以上,农业生产、排灌用电保证率达到100%,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

第十二条 农村配电室主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配电变压器容量满足用电要求;低压配电装置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达到95%以上。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比较普通地使用了电器,如炊事使用电燃灶、电饭煲、电炒锅、微波炉、电热壶等电器;居室使用电热水器、空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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